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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69号罪犯吴某,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连城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闽082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25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考核达标累计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