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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信光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信光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11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信光,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系浙鲁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负责人,住平阳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信光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信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陈信光在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运输准运证的情况下,将“农业用盐”(食盐)运至平阳县万全镇宋埠办事处陡南村储存,并将部分“农业用盐”(食盐)销售给林某等人加工腌制蔬菜。同年1月13日、18日、19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农业用盐”(食盐)911包,总计46.55吨。经检测,被查获的“农业用盐”(食盐)符合食用日晒盐二级标准。案发后,被告人陈信光于2016年3月1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信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徐勤劳供述,证人吴某、童某、丁某、林某证言,辨认笔录,检测报告,现场检查记录,扣押清单,商品验收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信光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未经许可非法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信光犯罪后能自首,并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涉案食盐,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信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扣押在平阳县盐务管理局的涉案食盐,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蓓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蒋贤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