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毛吉超与王新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吉超,王新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083号原告:毛吉超,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夏邑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新宽,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华,夏邑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毛吉超与被告王新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毛吉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吉超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吉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毛吉超负担。审 判 长 杨雷功审 判 员 郭希海人民陪审员 孙万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