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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毛吉超与王新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吉超,王新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083号原告:毛吉超,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夏邑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新宽,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华,夏邑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毛吉超与被告王新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毛吉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吉超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吉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毛吉超负担。审 判 长  杨雷功审 判 员  郭希海人民陪审员  孙万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