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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C}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32刑初249号被告人身 份情 况姓名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8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新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由新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新检公诉刑诉[2016] 237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驾驶川x 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新津县五津镇儒林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新津县五津镇儒林路茅庭园路口右转时,遇其右侧被害人刘某琼驾驶川x8号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至此,因被告人徐某因观察不够,致使其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右侧撞上被害人刘某琼驾驶的川x号电动自行车后部左侧,导致被害人刘某琼被卷入货车右侧车轮碾压,造成刘某琼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刘某琼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腹盆部开放性损伤并胸部及下肢损伤。经新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琼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廖某祥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视频资料、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车辆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现场遗留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西华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川x重型自缷货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辆保险单、火化证明书,调解协议,收条,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指 控罪 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意见无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判决日期审 判 员 吴雪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牟雅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