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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梁荣根与邝沃铭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荣根,邝沃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8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梁荣根,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晟,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林,广东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邝沃铭,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新兴县。再审申请人梁荣根因与被申请人邝沃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荣根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树木砍伐销售合同》合法有效错误。邝沃铭提供的《转让土地租赁合同书》和新兴县林证字(2008)第002367号林权证等证据未能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李玉锦”的主体身份,案件现有证据仅证明了林木所有权、采伐权仍属刘忠民、冯庆华所有,与被申请人邝沃铭无关。二、邝沃铭至今也未办理涉案林木的合法、有效采伐手续,涉案合同项下的111.9公顷林木,其中有34.51公顷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的采伐许可证,其余77.39公顷办理过采伐许可证也在梁荣根与邝沃铭签订《树木砍伐销售合同》之日已经过期失效或者即将过期失效。由此,应当由邝沃铭承担履行不能的过错及责任,向梁荣根承担违约责任。三、即使根据《树木砍伐销售合同》,也没有约定梁荣根付款200万元属于先履行义务,而且由于邝沃铭既没有取得涉案树木的所有权、采伐权,也不能办理好涉案林木的合法、有效的采伐手续,是履行不能,梁荣根有正当理由因此拒不付款,并不属于违约行为。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梁荣根主张因林木的所有权、采伐权属于刘忠民、冯庆华,故双方签订的《树木砍伐销售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不予采纳并无不当。梁荣根申请再审称邝沃铭至今未办理涉案林木的合法、有效采伐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签订的《树木砍伐销售合同》第5条约定,签订合同时,梁荣根先支付木材款200万元给邝沃铭作为合同保证金。第6条约定,由邝沃铭负责办理采伐手续,采伐的税收和办证的指标和所有费用由邝沃铭支付。从内容的表述和条文的顺序可见,梁荣根在本合同中负有先履行支付200万元给邝沃铭的义务。但梁荣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只支付了50万元给邝沃铭,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2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梁荣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邝沃铭拒绝将林权证、采伐许可证交付给梁荣根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梁荣根认为邝沃铭出具50万元的收据表明邝沃铭同意接受以50万元为定金。但收据的内容只记载了梁荣根第一次先交人民币50万元定金,并没有对合同保证金200万元作出变更,不能证明邝沃铭同意接受只以50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综上所述,梁荣根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梁荣根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荣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湘燕审判员  林修凯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