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邢爱与刘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爱,刘政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879号原告邢爱。被告刘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爱与被告刘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政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爱撤回对被告刘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爱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瑞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