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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邢爱与刘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爱,刘政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879号原告邢爱。被告刘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爱与被告刘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政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爱撤回对被告刘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爱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瑞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