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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香华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香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3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香华,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羁押,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香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香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黄香华在沙坪坝区某转盘,以300元的价格将0.52克甲基苯丙胺、0.0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陈某某。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当场缴获毒品及毒资。另查明,被告人黄香华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捉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杨欣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香华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称重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指认毒品、毒资照片,立功材料及黄香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香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香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净重0.61克,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黄香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黄香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香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0.6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瑞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