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1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西安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传壮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李传壮,西安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沣京工业园沣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荣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锋,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执行人李传壮,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169号豪盛时代华城4幢1802室。法定代表人李传壮,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东模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传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230000元及违约金200000元,被执行人李传社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双方当事人并就剩余案件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108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