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童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3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飞,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2016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执行逮捕。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飞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童飞在滁州市区丰乐世家小区、长乐小区、水银庄小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停放的电动三轮车;2016年3月31日,携带作案工具进入滁州市湖心西路福利彩票店内,盗得36800余元、笔记本电脑、香烟、手表等财物。被盗财物总价值65800余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童飞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童飞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童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童飞到滁州市琅琊区丰乐世家小区爱之恋鲜花店门前,将被害人武某停放的一辆升飞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760元。2、2016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童飞到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乐小区,将被害人江某停放在20栋附近空地上的一辆顺安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又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24栋3单元楼下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依法鉴定,江某、周某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分别价值3040元、3315元。3、201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童飞到滁州市南谯区水银庄小区,将被害人孔某停放在6栋楼下的一辆新亚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400元。4、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童飞到滁州市南谯区八里生产队31号外围墙处,将被害人王某家停放的一辆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400元。5、2016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童飞到滁州市南谯区八里生产队57号附近,将被害人况佳停放的一辆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又到八里生产队5号附近,将被害人吴某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依法鉴定,况佳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3800元。6、2016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童飞到滁州市南谯区湖心西路福利彩票店,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将彩票店二楼卫生间的防盗窗打开,进入二楼经理室、被害人余某住室、一楼销售厅等处,窃得现金36815元、卡西欧手表1块、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香烟147包、彩票投注卡874张等。经依法鉴定,被盗香烟价值4006元,手表价值1251元,笔记本电脑价值108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童飞处扣押人民币41160元、手表3块、中福在线投注卡874张、笔记本电脑1台、香烟147包、钱包1个、银行卡3张、保险柜1个、蓝色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1辆等,将电动三轮车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将147包香烟、274张中福在线投注卡、36810元发还给福利彩票店,笔记本电脑和卡西欧手表发还给被害人余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童飞处扣押人民币41160元、手表3块、中福在线投注卡874张、笔记本电脑1台、香烟147包、钱包1个、银行卡3张、保险柜1个、蓝色福田五星牌电动三轮车1辆等,将电动三轮车发还给被害人王某,将147包香烟、274张中福在线投注卡、36810元发还给福利彩票店,笔记本电脑和卡西欧手表发还给被害人余某。2、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童飞对在滁州市南谯区湖心路福彩销售厅、滁州市南谯区水银庄小区、八里生产队、滁州市琅琊区丰乐世家小区等多处盗窃场所的指认。3、价格评估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4、梁某、蒋某提交的记账记录证明:滁州市湖心西路福利彩票销售厅被盗前的营业收支状况。5、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4月1日,被告人童飞在滁州市南谯区徐岗居民组出租房内被民警抓获。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童飞的自然身份信息。7、被害人武某等人的陈述证明:2016年3月,他们停放滁州市区丰乐世家小区、水银庄小区、长乐小区等处的电动三轮车被盗。8、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明:他在滁州市湖心路福利彩票店福彩从事技术工作,临时居住在彩票店二楼。2016年3月31日凌晨,他放在住室内的香烟、卡西欧手表、华硕笔记本电脑、皮包等物品被盗。9、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31日凌晨,他工作的湖心路福利彩票店被盗。二楼经理室、更衣室和一楼保险柜等处的40000多元现金、彩票、香烟等物品被盗。10、证人梁某、蒋某的证言证明:她们是湖心路福利彩票店的销售人员,两人隔天轮换上班,营业款存放在收银台的保险柜内。2016年3月31日上午,她们店员发现彩票店被盗,丢失的有现金、中福在线卡等物品。11、被告人童飞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份,他多次在滁州市水银庄小区、长乐小区、八里生产队等地盗窃电动三轮车。2016年3月31日凌晨,他进入湖心路福利彩票店,将彩票店内的保险柜、皮带、手表、电脑、现金、香烟、彩票等物品偷走。具体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童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童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童飞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恰当,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武建鹏3760元、江中海3040元、周桂华3315元、孔令喜4400元、况佳3800元等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卫培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化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