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7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蔡益宏与徐妹兰、江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益宏,徐妹兰,江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122号原告:蔡益宏,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徐妹兰,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江冲,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丽,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益宏与被告徐妹兰、江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蔡益宏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益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蔡益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