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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蔡益宏与徐妹兰、江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益宏,徐妹兰,江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122号原告:蔡益宏,男,195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告:徐妹兰,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江冲,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丽,温岭市松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蔡益宏与被告徐妹兰、江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蔡益宏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益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蔡益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超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