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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震辉、赵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震辉,赵宠珍,李东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拟稿人_______签发人_______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163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锋炜。被告徐震辉,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赵宠珍,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东峰,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震辉、赵宠珍、李东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卓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