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震辉、赵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震辉,赵宠珍,李东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拟稿人_______签发人_______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163号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锋炜。被告徐震辉,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赵宠珍,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东峰,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震辉、赵宠珍、李东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卓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