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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3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少刚申请执行天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刚,咸阳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少刚,咸阳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少刚,咸阳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少刚,咸阳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刘少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坤,系该公司经理。刘少刚依据咸仲裁字【2015】第5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天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天安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少刚逾期交房违约金30000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天安公司银行存款2500元(申请人已领取)。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少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仲裁字【2015】第5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