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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铁民与刘土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民,刘土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李铁民,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刘土岭,男,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在执行李铁民与刘土岭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李铁民与刘土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还款意向,现李铁民书面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纪国审 判 员 田 野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魏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