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5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赵文富、刘广文、赵彦军、张连荣、刘德香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文富,刘广文,赵彦军,张连荣,刘德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1389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负责人:金文旭,职务:行长。被告:赵文富,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系农民。被告:刘广文,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被告:赵彦军,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农民。被告:张连荣,女,195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被告:刘德香,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农民。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诉被告赵文富、刘广文、赵彦军、张连荣、刘德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撤诉。审 判 长  于 存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人民陪审员  曲喜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建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