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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王庆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王庆国,陶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7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太平街七号。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庆国。被执行人陶传兰。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庆国、陶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庆国、陶传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王庆国、陶传兰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执7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王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继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