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罗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女,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仁化县,捕前住仁化县,因吸毒于2016年7月2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本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的一天22时许,经被告人罗某同意后,吴某甲与叶某、王某甲来到仁化县丹霞街道中心村北门组“群英药店”三楼301房罗某的房间,王某甲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罗某拿出吸毒工具“冰壶”,四人围着“冰壶”坐在床边的地板瓷砖上以“追龙”方式一起吸食了该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甲、叶某、吴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其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仁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桉苧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224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莹,女,1995年8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东省仁化县,捕前住仁化县,因吸毒于2016年7月25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本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的一天22时许,经被告人罗莹同意后,吴某与叶某、王某来到仁化县丹霞街道中心村北门组“群英药店”三楼301房罗莹的房间,王某拿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罗莹拿出吸毒工具“冰壶”,四人围着“冰壶”坐在床边的地板瓷砖上以“追龙”方式一起吸食了该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叶某、吴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莹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罗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偏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其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张仁潮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徐桉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