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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乾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乾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曾因吸食毒品2016年7月1日被治安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7月16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6)第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乾安县乾安镇交通宾馆开的405房间内容留谢赔岩吸食冰毒2次。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乾安县乾安镇自己家中容留崔某某吸食冰毒1次。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乾安县乾安镇自己家中容留谢某某吸食冰毒1次。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乾安县乾安镇自己家中容留张某甲吸食冰毒和麻古1次。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乾安县乾安镇交通宾馆开的405房间内容留谢赔岩吸食冰毒2次。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乾安县乾安镇自己家中容留崔某某吸食冰毒1次。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乾安县乾安镇自己家中容留谢某某吸食冰毒1次。2015年6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乾安县乾安镇自己家中容留张某甲吸食冰毒和麻古1次。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甲、崔某某、谢某某、张某乙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五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春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