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保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城县惠利棉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兰岗、戚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惠利棉业有限公司,姜兰岗,戚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538号申请人武城县惠利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老城镇工贸园。法定代表人沙英周。被申请人姜兰岗,男,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戚桂华,女,196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县惠利棉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兰岗、戚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姜兰岗、戚桂华名下位于武城县城区文化街南兴武路西院落一座(武2002年发土地使用证号78524)、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大刘庄新园公寓8号楼6单元5楼东户住宅楼一套。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姜兰岗、戚桂华名下院落一座(武2002年发土地使用证号78524)、住宅楼一套,不准过户、抵押;二、查封武城县惠利棉业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的保险利益40万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武城县惠利棉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