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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卓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101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张某父亲)。被告:卓某某。张某与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收取2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嘉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