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卓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101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张某父亲)。被告:卓某某。张某与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收取2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嘉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