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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鲁芳斋食品有限公司与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芳斋食品有限公司,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9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芳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娟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刘官庄新村(309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潘苗娟,经理。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鲁芳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737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济南东星家具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贾承建代理审判员  台春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