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刑更17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梁志伟犯运输毒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志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796号罪犯梁志伟,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原住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麻栗坪村委会,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09)临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志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二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梁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梁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志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