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付同诉被告鲁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同,鲁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5327号原告付同被告鲁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同诉被告鲁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付同承担。审判员 吴钟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