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4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淄博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淄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4396号罪犯赵淄博,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淄博犯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赵淄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赵淄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淄博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表扬1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罪犯赵淄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淄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勇审 判 员 李文实代理审判员 毕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