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6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陆旭与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商丘英迪奥服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旭,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商丘英迪奥服饰有限公司,郭钦,王瑞,王文冲,林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253号原告陆旭,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被告商丘英迪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产业集聚区。被告郭钦,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瑞,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被告王文冲,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林永,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旭诉被告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商丘英迪奥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郭钦、王瑞、王文冲、林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旭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等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旭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旭撤回对被告河南春雨汽车交易有限公司、商丘英迪奥服饰有限公司及被告郭钦、王瑞、王文冲、林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旭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邸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