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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杨杰与毛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毛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87民初1240号原告:杨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毛万平。原告杨杰与被告毛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被告毛万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由被告毛万平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周转,于2015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未约定借款利率。至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被告毛万平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毛万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杰借款本金180000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被告毛万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峥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