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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冯刚与冯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刚,冯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609号原告冯刚,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开祥,男,汉族,1954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系原告舅舅。被告冯开丽,女,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冯刚与被告冯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冯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