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冯刚与冯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刚,冯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609号原告冯刚,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开祥,男,汉族,1954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系原告舅舅。被告冯开丽,女,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冯刚与被告冯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冯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