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4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白卉与李响、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卉,李响,王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2550号原告:白卉,女,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翔午(原告之夫),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响,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丽,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卉诉被告李响、王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下自行达成调解,被告已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原告白卉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卉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白卉负担。审 判 长  曹春江人民陪��员盖桂敏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