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崔九零与张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九零,张磊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3488号原告:崔九零,男,194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张磊磊,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崔九零与被告张磊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崔九零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原告崔九零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磊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津东支公司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崔九零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九零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崔九零承担。审判员 孙庆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