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71行终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华新与广州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华新,广州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行终1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华新,男,汉族,1952年3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司法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善积,局长。上诉人武华新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司法局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13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本案中,武华新向广州市司法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广州市司法局对其投诉的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梁滨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过程、查处依据以及查处的有关承办人,审批人等信息。因武华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广州市司法局出具穗司函(2016)19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向广州市司法局提出申请。广州市司法局的告知行为,明显未给武华新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因此,对武华新的此项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武华新的起诉。上诉人武华新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合议庭组成不合法,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原审剥夺了武华新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基本权利,不合法、不公平。三、原审程序违法,裁定结果不公正。四、查处梁滨律师的政府信息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五、本案提级审理符合中国国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撤销(2016)粤7101行初1392号行政裁定书;2.本案提级审理;3.认定原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4.认定武华新没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与诉讼;5.认定原审没有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尚未依法询问武华新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即作出行政裁定违反法定程序;6.认定原审不认定武华新5份信息公开申请,广州市司法局采取含糊笼统答复,明显违反信息公开条例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原则;7.认定原审合议庭违反对信息公开案的答复应作实质性审查的规定;8.公开原审人民陪审员的原来及现在工作单位,查明是否有亲友在广州市司法局及其属下单位工作;9.认定原审合议庭未审先裁违反法定程序;10.认定原审认为广州市司法局查处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梁滨律师行政行为对武华新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影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1.认定广州市司法局公开查处广东国信信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滨律师的政府信息是其法定职责;12.认定原审没有对武华新书面申请追加广东国信信杨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作出裁定,没有司法公开,行使释明权违法。被上诉人广州市司法局答辩称:一、广州市司法局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2016年4月8日武华新向广州市司法局提交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广州市司法局审核后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规定,广州市司法局告知武华新对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项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武华新调整后应提交给广州市司法局,其再按相关规定予以办理。因此,该《告知书》并非拒绝武华新所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也不会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二、广州市司法局作出的《告知书》程序合法。广州市司法局于2016年4月8日收到武华新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立即进行审查处理,于2016年4月26日答复武华新,并于次日将《告知书》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给武华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广州市司法局出具的告知书,明显未给武华新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本案中,武华新向广州市司法局申请公开“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及合伙人梁滨律师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过程、查处依据以及查处的有关承办人、审批人”等信息。因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广州市司法局告知武华新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向其提出申请,该告知行为对武华新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武华新就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武华新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武华新上诉提出本案没有开庭审理作出行政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因武华新对上述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迳行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武华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作斌代理审判员  余秋白代理审判员  石晓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丽娜陈洁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