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3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付可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付可鑫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39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组织机构代码75402020-0。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斌彬,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付可鑫,女,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阚玲玉,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主要上诉理由:本案事故交警对无法确定责任的情况下要求上诉人承担全部车损于法无据。公估报告属于单方定损,车辆拆解时未通知上诉人,车辆在地方修理厂修理,配件金额均为4S店价格。被上诉人付可鑫答辩意见:1、本案事故在保险责任期间,与责任比例没有关系,被保险人无论是什么责任都可向自己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上诉人在理赔范围内追偿,不存在上诉人所说无法追偿的情况。2、公估报告是公估机构依法独立作出。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付可鑫将其名下的冀B×××××号轿车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处投保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限额8264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27日零时起至2016年4月26日二十四时止。原告全额缴纳了保费。2015年7月9日16时00分,付可鑫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迁安市丰安大路中国海油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志强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乘坐李雨泽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李志强及乘车人李雨泽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7月15日,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双方对违反交通信号说法不一,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责任。冀B×××××号轿车经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公估车辆损失为9211元,开支公估费276元,施救费400元,存车费390元,合计10277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付可鑫名下的冀B×××××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应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原告主张的车损,向本院提交了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予以证实,被告对公估报告不予认可,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的车损9211元。原告主张的公估费、施救费系因此事故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停车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赔偿原告付可鑫车辆损失、公估费、施救费合计98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原告付可鑫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有据,被告在赔偿原告损失后,代位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依法行使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付可鑫车辆损失、公估费、施救费合计988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付可鑫负担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27元。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案件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付可鑫的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车辆损失险,被上诉人在本次事故中车辆有损失,依据车损险向上诉人主张理赔全部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也出现场勘查,经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损失数额为9211元,上诉人对公估报告有异议但是并无充分理由否定此公估报告。故应以公估报告确定被上诉人车辆的损失。综上,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华代理审判员 李贵志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