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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成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成,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228号原告:王国成,男,汉族,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被告:赵军,男,汉族,现年45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成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王国成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