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成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成,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3228号原告:王国成,男,汉族,奇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奇台县。被告:赵军,男,汉族,现年45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成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王国成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圣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