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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林瑞杨与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杨,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林瑞杨,男,汉族,1966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新莲村委会龙岗村。法定代表人:李土新。申请执行人林瑞杨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向林瑞杨支付1006900元。但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林瑞杨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未能发现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林瑞杨亦未能提供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91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铁城审判员  陈洽胜书记员  冯杰新书记员冯杰新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6日地点:鹤山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吕铁城(承办人)、审判员罗启全、审判员陈洽胜书记员:冯杰新评议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瑞杨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记录如下:吕铁城:申请执行人林瑞杨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申请人林瑞杨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申请当日依法立案后,移交执行局执行。本组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未能发现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林瑞杨亦未能提供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本人认为,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未能发现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林瑞杨亦未能提供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裁定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9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罗启全:本人同意××对本案的处理意见。陈洽胜:本人同意××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经合议庭合议,达成一致意见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9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合议庭成员: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编号(2016)粤078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林瑞杨被执行人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立案标的1006900元实际执行标的0元立案时间2015年12月23日结案时间2016年10月26日执行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未能发现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林瑞杨亦未能提供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人:年月日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作终本结案处理合合议人签名、日期组长意见主管局长批示执行案件结案报批表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林瑞杨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填发人吕铁城送达人吕铁城、冯杰新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一份填发人吕铁城送达人吕铁城、冯杰新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情况告知书林瑞杨:你申请执行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191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本院在排查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亦将主动依法恢复执行。如你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请即时向本院提供,本告知书送达一个月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特此告知2013年12月8日××:吕铁城法官联系电话:0750838****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宣判前秘密拟稿部门执行局拟稿时间2016年10月26日审限时间拟稿人吕铁城案号(2016)粤0784执191号合议庭成员核稿意见书记员校稿已校稿复核意见签发意见标题(2016)粤0784执191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粤0784执191号林瑞杨、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林瑞杨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特此通知2016年10月26日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林瑞杨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一份填发人吕铁城送达人吕铁城、谭志锋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受送达人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送达地点送达文书名称收件人签收日期鹤山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二份填发人吕铁城送达人吕铁城、谭志锋备注说明:1、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2、签收后,此证退回我院(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人民东路16号,邮政编码:529700)。执行笔录时间:201…年…月…日地点:鹤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记录:吕铁城申请人:林瑞杨委托代理人:…。告知:关于你方当事人申请执行鹤山市明新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粤0784执191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你方能否提供对方财产执行。答:我方暂时无法提供。问:对于本案你方是否同意延期执行答:同意延期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