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5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涂洪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涂洪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5891号原告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21-4。法定代表人周燕,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红,男,1997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涂洪均,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涂洪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重庆聚信优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童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