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代斌杰与郭军伟、贺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斌杰,郭军伟,贺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38号申请人代斌杰,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军伟,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贺红霞,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代斌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军伟、贺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郑惠证执字第22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军伟、贺红霞的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金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