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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3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代斌杰与郭军伟、贺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斌杰,郭军伟,贺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38号申请人代斌杰,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军伟,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贺红霞,女,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代斌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军伟、贺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郑惠证执字第22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军伟、贺红霞的银行存款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金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