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81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沈敬华诉李刚、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敬华,李刚,郑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3317号原告:沈敬华,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玲,女1974年5月10日,汉族。被告:李刚,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郑颖,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沈敬华诉被告李刚、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敬华要求被告李刚、郑颖给付借款1,300,000元。原告沈敬华于2016年10月26日将诉讼标的额由1,3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敬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沈敬华实际缴纳16,5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敬华负担。审判员 曹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