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万大强与邹吉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大强,邹吉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2005号原告万大强。委托代理人陈家麒,大冶市城北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处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吉柱。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大强诉被告邹吉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大强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大强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大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万大强负担。审 判 长 黄开文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人民陪审员 刘 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