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2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利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2453号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蒲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励,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驿都大道静康路534号3栋1单元2号,系公司员工。被告陈利平,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煜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