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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红军诉被告红蚨元贝(唐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军,红蚨元贝(唐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850号原告:马红军,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红蚨元贝(唐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负责人:郭锦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锦龙,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军诉被告红蚨元贝(唐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军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红军负担。审判员  程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