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5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马红军诉被告红蚨元贝(唐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军,红蚨元贝(唐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5民初850号原告:马红军,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红蚨元贝(唐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负责人:郭锦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锦龙,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红军诉被告红蚨元贝(唐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红军于2016年10月26日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红军负担。审判员 程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