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商海平与张保安、张文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海平,张保安,张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商海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保安,地址殷都区。被执行人张文明,地址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张长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棉麻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李 鹏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