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民初9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波与赵小玲、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赵小玲,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127号原告:王波,男,汉族,1986年2月25日生,住。被告:赵小玲,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住。被告:XX,男,汉族,1986年10月31日生,住。原告王波诉被告赵小玲、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群、罗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对被告赵小玲、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410元由原告王波负担。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罗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丹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