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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培、王凤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王培,王凤楼,邸兰婷,湖北怡清雅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负责人徐学敏,行长。被执行人王培。被执行人王凤楼。被执行人邸兰婷。被执行人湖北怡清雅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东。法定代表人洪昌龙,董事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王培、王凤楼、邸兰婷、湖北怡清雅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2617.62元及相关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用276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偿还部分款项,并就2016年10月17日之后的欠款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