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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财保101号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司机,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扣押期间不得发生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扣押地点为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须在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哲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