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3财保101号申请人:杨某,男,汉族,1971年1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某,男,1971年5月6日出生,司机,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扣押期间不得发生转移、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扣押地点为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停车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须在本裁定送达后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哲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