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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刘建岭,颜玉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77号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主要负责人:金富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鲁杰,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磊,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法定代表人:颜玉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法定代表人:李来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法定代表人:王子荣,董事长。被告:刘建岭,男,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玉敏,女,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东营盛泰钢圈有限公司、山东大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合力车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奥戈瑞轮胎有限公司、刘建岭、颜玉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2478元,减半收取计12123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孙延东人民陪审员  田续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