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727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张某,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润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荣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