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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4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张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至4日,被告人张徐结伙何绍银、闫光荣、王维(均已判刑)、胖子(在逃)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山市板芙镇新兴四街二横巷34号出租屋,组织人员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获利人民币18000元。同年6月24日,张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张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姗姗吴蕊蕊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