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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蓝敦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571号罪犯蓝敦福,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作出(2005)八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蓝敦福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48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2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9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蓝敦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3年10月至2004年4月间在白山市伙同他人参与破坏盗窃变压器12台,价值19余万元,采用破坏手段盗窃江坝护栏86根,价值1余万元,盗窃电力电缆价值1.2余万元,盗窃网吧电脑配件价值556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五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97.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蓝敦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敦福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