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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军与被告翟大报、张同欣、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军,翟大报,张同欣,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3民初3054号原告:张华军,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陈兵,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大报,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张同欣,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邵勇,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张华军与被告翟大报、张同欣、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军委托代理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大报、张同欣、邵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军诉称,2015年10月1日,被告翟大报从原告处借款221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5日,并承诺用其名下房产及其妻河南华仕途名下的生产设备抵押,被告张同欣、邵勇承诺对被告翟大报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还款,均无果。现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翟大报、张同欣、邵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翟大报从原告处借款221000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5日。被告翟大报在借条中承诺如逾期未还款,用其名下房产及其妻河南华仕途名下的生产设备抵押。借条担保人处为被告张同欣、邵勇的签名。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法庭陈述、庭审笔录、借条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翟大报从原告处借款221000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被告与原告之间依法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翟大报偿还借款221000元,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同欣、邵勇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由于借条中对该二被告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该二被告依法应对被告翟大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翟大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华军借款221000元。二、被告张同欣、邵勇对被告翟大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305元(案件受理费4615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翟大报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交,被告翟大报在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淑芳审 判 员  马巧会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段秀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