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3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徐伟小、卓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徐伟小,卓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3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伟小。被执行人卓丽燕。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徐伟小、卓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园商初字第03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徐伟小、卓丽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1530.03元,并赔付原告至2014年9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人民币5401.43元,以及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徐伟小、卓丽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6307元。三、如被告徐伟小、卓丽燕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徐伟小、卓丽燕名下的位于苏州市东环路1858号6幢1188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人民币11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徐伟小、卓丽燕名下有位于苏州市东环路1858号6幢1187、1188房地产,上述房产已由我院(2015)园执字第03292号案件启动处置程序,但均因无人应拍而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亦不愿接受该房地产抵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117572.4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03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审 判 员 牛 军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乐晓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