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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邓安兵、陈建南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安兵,陈建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8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安兵。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建南。因犯奸淫幼女罪、流氓罪,于1990年5月10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安兵、陈建南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安兵、陈建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以来,薛某、李某、林某1(均已诉)等人在瑞安市上望街道的林西村公厕旁的简易棚、上望二小附近的红砖窑、林西村信用社后面的民房等地,供他人以扑克“牌九”的形式赌博,并按庄家赢钱额的3%-5%的比例抽取头薪,每日抽取头薪约4000元。同月10日,被告人邓安兵加入赌场,负责赌场看场,同月16日左右退出赌场。截止2016年1月21日该赌场被查获,赌场共抽取头薪约6万余元。赌场摆设期间,被告人陈建南受雇为赌场召集、接送参赌人员,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邓安兵参与赌场后赌场抽取的头薪约28000余元,被告人邓安兵分得1800元。被告人邓安兵于2016年3月30日在瑞安市安阳街道岭下菜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建南于2016年6月14日在永嘉县江北街道安特商务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邓安兵、陈建南分别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安兵、陈建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李某、林某1、梁某、潘某1、潘某2、吴某1、王某、叶某、周某、陈某1、陈某2、余某、林某2、占某、吴某2、苏某的证言,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安兵、陈建南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陈建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邓安兵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安兵系从犯,积极退赃,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建南系从犯,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安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二、被告人陈建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邓安兵、陈建南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刘秋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