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451号原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45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73665U。法定代表人张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毅,男,汉族,1989年5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新欧鹏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越 来源: